《济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8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25日
济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20年8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备 案
第三章 审 查
第一节 审查职责
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三节 审查标准
第四章 处 理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过衔接联动等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协作,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章 备 案
第六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对某一事项所作的具体规定;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监察、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五)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六)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内容在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以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区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监察、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三)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四)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镇有关工作机构报送。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自确定的机构报送。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备案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制定依据、制定说明等有关文件。制定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