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八届〕第24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2月28日通过,并于2025年3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5年2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