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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 年 01 月 18 日 阅览:0 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8年6月5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19年6月26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为履行法定职权应当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实际出发,正确有效地行使法定职权。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根据市委的重大决策,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