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 苏婷
苏婷:
新闻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我市制定出台《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今天的发布会对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朋友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新闻发言人卜海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会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吴冠华。
下面,我们首先邀请张霞主任介绍有关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霞
张霞: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首先,向社会各界和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关注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下面,由我来向大家介绍《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的相关情况,共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条例》制定的意义
《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济南市近年来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水平的重要实践成果,标志着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近年来,我市全面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初步建立起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机制、“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由各种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等特点,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引导群众用非诉讼方式及时化解纠纷,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效率、低成本、多元化、实质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济南、法治济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坚持源头预防、调解优先,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是坚持系统推进,健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优势互补、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四是坚持创新思维,建立财政保障、社会保障、市场化运行相结合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支持保障体系,多方面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质增效。
三、《条例》制定的过程
《条例》的立法工作从立项调研、起草论证、审议修改到批准公布,前后历经一年多的时间。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市人大公众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同时,会同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采取实地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立法咨询员、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区县、街道、社区、各类调解组织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积极协助。在此基础上,针对群众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不断对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历经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条例》的出台倾注了大家的共同努力,凝聚了各方的智慧力量,切合我市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全文分为“总则”“源头预防”“多元化解”“保障与监督”以及“附则”共五章54条。《条例》坚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系统总结实践经验,重点放在补充上位法没有规范的内容,以及虽有规定但不够具体明确的内容上,让《条例》体现出“济南特色”:
(一)落实主体责任,构建多元解纷工作大格局
《条例》通过落实各相关主体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确立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主体共同参与、多元化解、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切实增强工作合力。同时,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强有力的部门来牵头组织。《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由平安建设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承担平安建设日常工作的机构,也就是各级政法部门,承担具体职责,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落地。
(二)坚持源头预防,强化体系建设
矛盾纠纷预防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国家机关依法履职的能力。《条例》在第二章“源头预防”中,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预防职责、排查预警、宣传教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就政府信息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内容也做了要求,将矛盾纠纷的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和司法诉讼全过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三)创新制度机制,确保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多元化解是《条例》的重点内容,也是社会各方面最为关注的内容。在第三章“多元化解”中,一是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方式、次序和各种途径,坚持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鼓励当事人首选协商自行达成和解,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二是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具体列举了当事人在发生何种矛盾纠纷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何种方式去化解,让法规更容易理解、更接地气。三是明确了商事调解组织的成立、性质以及调解范围等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民事商事仲裁机构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并且可以收取调解服务费用,为我市商事调解组织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指引。四是明确优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增强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推动多元化解纠纷取得实效。五是明确了“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建设要求和功能作用,整合多种化解方式、融汇多种化解资源、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当事人快捷处理矛盾纠纷提供便利。
(四)规范保障措施,促进长远发展
矛盾纠纷的解决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在《条例》第四章“保障和监督”中,规定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同时,《条例》还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数字化建设、考核奖惩等也作出规定,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长远发展。
地方性法规的生命力重在实施。《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希望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标在这件法规实施过程中得以更好实现!
我主要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苏婷:
感谢张主任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围绕今天发布会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请提问。
山东台·闪电新闻记者:
在职责分工上,《条例》明确了党委、政府在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中的职责。请问,党委政法委作为承担平安建设日常工作的机构,下一步,在《条例》落实方面,有哪些工作举措?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新闻发言人 卜海晶
卜海晶:
感谢您的提问。
市委政法委作为承担全市平安建设日常工作的机构,将会同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托各级综治中心,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体系,织密化解网络,统筹化解资源,切实加强对全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推进落实。
一是加强工作统筹,完善预防化解体系。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健全体系机制,矛盾全量登记,化解全程可控,实行闭环管理,提升化解成效”的思路,搭建智能化解纷平台,构建统一门户入口,整合平台数据资源,加强部门业务对接,推进各级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规范化运行。
二是加强工作保障,整合预防化解资源。采取常驻、轮驻、随驻等多种形式,吸纳各类调解力量入驻区县、街镇综治中心,确保形成预防化解合力。优化解纷场所布局,建立综治中心电子地图,广泛推广使用“山东解纷码”,实现群众矛盾纠纷诉求“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地”。
三是加强工作督导,压实预防化解责任。督促指导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化解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矛盾风险的分析研判,研究落实预防化解措施,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水平。加强考核评估,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压紧压实各类主体责任。
大众网记者:
通过法院依法解决纠纷已经成为众多当事人的选择,为什么还要开展多元解纷工作?能否详细介绍一下开展多元解纷工作的意义?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会德
李会德:
感谢您的提问。
近年来,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对于合法权益已然受损的当事人来说,选择诉讼方式,需要承担时间和费用双重成本,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非是最佳、最有效的解纷方式。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为当事人增设了除诉讼以外的更多选择,提供了多层级、多门类、多主体纠纷解决方式,通过前移解纷端口,下沉解纷力量,整合基层自治组织、行业调解机构、法律专业人士等多方力量,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外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解等多元解纷方式,可以避免大量纠纷进入审判程序,从根本上提升司法效能的同时,也回应了人民群众对解纷方式多元化的需求,更是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
法治时代记者:
《条例》出台后,我市两级法院将如何贯彻落实?
李会德:
感谢您的提问。
一是积极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首先,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前的调解,应当指的是完善立案前辅导分流机制,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引导通过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以及仲裁、公证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的优势。同时,人民法院还将积极入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协助做好矛盾纠纷的前端预防和分流化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其次,关于立案后的调解,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后,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开展先行调解。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或调解书。调解失败或调解期限届满,须缴纳案件受理费后转入审理程序。最后,关于审理过程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二是积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首先是完善司法确认程序适用。人民法院将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提升司法确认适用效率,为非诉化解纠纷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其次是创新适用督促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对督促程序的创新适用,对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最后是完善非诉解纷与强制执行的衔接。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推动司法确认、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济南新闻广播记者:
我们注意到,《条例》中涉及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比较多,请问在《条例》施行后,市司法局如何推进落实?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吴冠华
吴冠华:
感谢您的提问。
这次颁布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在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中的职责任务,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将积极履职,集中力量推动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通过发布解读文章、组织专题讲座、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内容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途径、优势,引导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选择合适的法治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提升法律服务能级。围绕落实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统筹整合调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服务职能,调动各方积极因素,综合运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解纷方式,构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闭环机制,为群众提供多样化、精细化、标准化的优质法律服务。
三是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等部门常态化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推进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三所联调”,形成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合力。
新黄河·济南时报记者:
《条例》中多次提到调解工作,请问司法部门,下一步将从哪些方面入手,更好发挥调解在多元化解中的作用?
吴冠华:
感谢您的提问。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导全市调解组织每年化解纠纷超过3万件,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下一步,我们将采取更多实招硬招,着力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一是持续深化人民调解工作。巩固街镇、村居调委会全覆盖,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推进“五落实六统一”。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引导有条件的村居配备专职调解员,不断提升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把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二是着力做实行政调解工作。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指导、推动行政部门普遍成立行政调解组织,加强统一性和规范性建设,有效运用调解方式处理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
三是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建设,推动调解工作扩面增量、提质增效。围绕项目提升年,组建专业调解服务团队,开展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全力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苏婷:
《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在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方面迈上了新的台阶,我们期待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能够更好地运用这一法规,为济南市的和谐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光临和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