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6月18日通过,并于2020年7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
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6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济南市油区工作管理办法》《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