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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七届〕第11号

发布时间:2020 年 01 月 17 日 阅览:0 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1日通过,并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月15日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1211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01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防治结合、信息公开、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行污染防治标准,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人民防空、口岸和物流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