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停车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8日由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20 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20日
济南市停车条例
(2023年11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停车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停车泊位设置与使用
第四章 停车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停车供给结构,规范停车秩序,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规划与建设、停车泊位设置与使用、停车服务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等车辆停车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停车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系统治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秩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停车自治机制,实现停车管理和服务共治共享。
停车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停车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规划管理和用地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计划统筹、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国防动员、大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推动停车信息化、智能化、共享化,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
倡导绿色出行、合理用车、有位购车,组织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停车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停车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是不得减少停车位总体规划数量。
第八条 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建设项目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地上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优化停车供给结构。
在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点和城乡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第九条 规划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地下停车场。
鼓励引导利用现有绿地、广场、道路等资源的地下空间规划停车场。
规划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不影响地面设施使用功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景区、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码头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落客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停车泊位设置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为校内教职工停车和接送学生停车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老旧住宅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业聚集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实施老旧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应当统筹考虑公共停车需求,明确相关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 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重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一并纳入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和交通需求状况,制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征求各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