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1年12月10日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月21日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1年12月10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市场主体获得感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和政企沟通工作机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市场主体的合理合法诉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构,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督、服务等情况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六条 积极推进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融入和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发挥黄河流域中心城市作用,加强与相关城市的协同驱动,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体系协作,提升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鼓励创新体制机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权。
第十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行业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在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业绩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准入条件,不得违法违规以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减办理时限,实行社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印章制作、涉税办理与营业执照申领等合并办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不得对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不合理条件。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实行跨区域互认通用。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