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5年6月25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在线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邮编:250099),并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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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建设、产业促进、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按照旅游强国建设要求,健全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打造新兴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民生产业、幸福产业,建设泉水之都和独具特色的泉水旅游目的地城市。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资源普查、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宣传推广、监督管理,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设施建设。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本市旅游资源。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八条 旅游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促进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
鼓励和支持旅游业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交流和协作,开展行业培训活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济南都市圈、黄河流域城市等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协同治理、互惠共赢,推动旅游业协同发展。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本区域旅游发展实际,组织编制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涉及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意见,统筹兼顾旅游业发展需求,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旅游发展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确需修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新形势新要求调整完善规划内容,将修订后的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分类、评价,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推动旅游资源有效保护、优化整合和有序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规划预留、用地指标保障等方式,保障旅游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建设用地。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在年度土地供应中合理安排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新增建设用地。
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等进行旅游项目开发。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对符合旅游产业政策的市场主体和旅游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与农业、工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融合,培育旅游新业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泉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完善提升泉水旅游基础设施,打造推出泉水旅游产品,举办泉水节庆活动,培育特色泉水旅游品牌。
鼓励和支持整合泉水和泉群资源,推出泉水游览主题线路,加强泉水深度游和衍生品开发,举办泉水主题旅游活动,打造提升泉水宴、泉水文创、泉水民居、泉水浴场、泉水演艺等特色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挖掘和整合黄河济南段资源特色,鼓励建设以黄河文化为主题的标志性景点,打造独具特色的黄河文化旅游品牌。
鼓励加强黄河文化旅游商品的创意研发,开展黄河主题影视制作、文化会展、演艺娱乐等活动。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龙山文化、齐鲁文化、嬴牟文化、名士文化等标志性地域历史文化传承弘扬,打造提升具有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依托明府城、老商埠等特色文化片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丰富产品供给,增加体验互动,推出融自然风光、历史文化、休闲时尚于一体的特色旅游线路。
鼓励和支持依托城子崖遗址、大辛庄遗址、齐长城遗址、灵岩寺、四门塔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李清照、辛弃疾、曾巩等名人纪念馆群,丰富文化内涵,健全旅游设施,推动文物活化利用,提升文化旅游功能。
鼓励和支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场馆和基地,开发具有济南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产品。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革命旧址、纪念设施等红色旅游资源,推进红色文化主题景区开发建设,加强红色文化保护和弘扬,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基因传承。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规划引领,充分利用财政、金融、土地等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参与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乡村旅游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城乡居民结合当地人文资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资源和农事活动场景,依法从事旅游民宿经营服务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专业团队参与旅游民宿建设和经营,培养品质内涵丰富、具有区域特色的旅游民宿品牌。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民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旅游民宿开办流程便利化改革。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确立本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和推广主题,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渠道进行旅游宣传,扩大城市旅游品牌国际和国内影响力。
商务、体育、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在组织重大经贸、会展、体育等活动中,应当协同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入境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入境旅游产品服务供给质量,加大旅游产品的国际化推介营销,提升入境旅游的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具有济南特色的文化和旅游资源,建设完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创新开发研学主题文化旅游产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教育计划。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鼓励旅游者来本市开展各类主题研学旅游活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与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游戏等各类文化产业相融合,发挥“曲山艺海”传统资源优势,鼓励传统艺术创新性发展,打造特色型文化旅游演艺产品。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现代工厂等工业文化特色资源,开发制造业认知和体验、工业科普等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医疗康养资源、温泉资源、生态资源,开发医疗、养老、养生等特色康养旅游项目,推动医养健康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设计机构、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文博机构、旅游景区等利用济南特色文化资源,研发和推广文化创意产品、乡村创意产品、特色非遗产品、工业旅游纪念品,提升旅游商品的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规划建设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开发夜间游览、餐饮美食、文化体验等旅游产品,丰富夜游、夜赏、夜品等消费体验,提升夜间经济活跃度。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星级饭店以及其他主题、类型的高品质旅游饭店,推进智慧饭店、绿色饭店建设,满足旅游市场多样化需求。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旅游景区提质焕新,挖掘文化内涵,创新举办旅游活动、特色演出和互动体验性项目,提升服务品质和游客满意度水平。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旅行社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和旅游产品,依法开展地接业务,拓展国际和国内客源,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景区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便利化旅游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老年人、残疾人和母婴等群体的旅游便利性、舒适度。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加强交通干线与主要旅游景区、重点旅游民宿衔接,完善公路、铁路沿线服务区和交通枢纽等旅游服务设施功能。
鼓励和支持依托公路建设旅游咨询站点、特色驿站、观景平台、特色产品销售网点等设施,拓展路域旅游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建设,鼓励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公安、城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结合道路交通实际状况,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制定旅游旺季车辆停放措施,在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站点和景区景点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等旅游车流密集地周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模式创新,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旅游、交通、气象、测绘等信息,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及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道路通行、游客接待量等实时信息。
推进旅游相关数据开放共享和数字化利用,鼓励和支持使用人工智能对文化旅游资源进行活化利用和新场景打造,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整合线上线下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虚拟展示、云旅游等数字化文化旅游体验产品。
第三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完善旅游服务标准化推进机制,鼓励支持旅游企业参与旅游标准化试点,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等参与制订、修订涉旅标准。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旅游管理、企业运营、乡村旅游、研学旅游、导游等专业人才培养,加强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进旅游智库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旅游学科建设和旅游产业研究,完善产学研机制建设,推进旅游业态融合发展和创新升级。
第四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
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商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导游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导游人员信息档案,及时、准确记录导游培训和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推动建立体现导游专业技能、职业素养、从业年限等综合素质的职业评价制度。
第四十三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在文明旅游引导、旅游咨询、翻译接待、景区游览讲解和旅游应急救援等方面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协调、投诉快速反应、执法信息共享等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景区设立警务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和完善旅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与分类分级的办理机制,公布旅游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
有关部门受理游客投诉后,应当依法依规调查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组织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提升旅游安全保障能力。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统筹做好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对区域内发生的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四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应急预案并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和救助技能培训。
旅游经营者应当关注旅游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引导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产品,妥善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经营者经营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依法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四十八条 俱乐部、车友会、培训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
第四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培训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负有旅游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1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6月25日在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马 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当前,旅游业作为新兴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民生产业、幸福产业,已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动能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我市2007年施行的《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在旅游新业态监管、文旅融合机制、旅游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已滞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东省旅游条例》等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旅游业发展趋势。重新制定出台全市性旅游地方法规势在必行,这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文旅消费提档升级、推动文旅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打造全国一流文旅休闲城市、国际旅游目的地城市的现实需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工作安排,拟通过制定出台新的《条例》,同时废止《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保障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旅游业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立法推进情况
2022年5月,我局联合济南大学法学院成立《条例》立法课题组,向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各相关旅游行业协会、重点旅游企业等单位征集《条例》立法建议,启动起草工作,并赴区县开展实地调研,举办立法交流座谈会,全面掌握全市旅游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2023年5月,联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委会、市司法局赴最新出台旅游地方法规的南宁、泉州、常州开展立法考察调研。2023年7月,在收集汇总调研成果和立法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先进城市旅游立法经验,深入分析我市旅游业发展定位和旅游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经过多轮研讨,起草形成《条例(初稿)》。2023-2024年,多次征求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各相关旅游行业协会意见建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室、市司法局及相关法律专家学者参加《条例(初稿)》修改论证会,经反复修改并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2025年,《条例》被列为全市立法审议类项目后,我局与市司法局密切配合,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组织市直24个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开展公平性竞争审查等,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形成《条例(草案)》及相关资料汇编。期间,5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陈勇副主任还亲自带队赴济南老商埠片区开展旅游立法调研,为《条例》充实调整和审议论证奠定了良好基础。5月30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下一步,《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拟提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审批,力争2025年年底前正式颁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基本遵循,充分借鉴和融合了国家及省内外多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紧密结合济南市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促进、服务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总计5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旅游发展职责分工。围绕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职责、形成发展合力,明确和细化了市、区县政府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以及镇、街道配合协助职责,便于凝聚各方面力量,统筹推进工作。
(二)规范旅游规划编制要求。坚持规划引领,按照我市旅游发展要求,明确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责任和要求,同时明确旅游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规划相衔接。
(三)推进旅游业态融合发展。围绕更好地开发利用泉水、黄河资源和明府城、老商埠、灵岩寺以及龙山文化、齐鲁文化、名士文化等本地历史文化资源,持续培育旅游发展新业态,明确泉水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研学旅游、红色旅游、入境旅游等发展要求,丰富夜间旅游业态和产品供给,发展特色民宿,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打造泉城旅游品牌。
(四)强化旅游发展服务保障。明确加强旅游设施建设以及做好旅游发展资源普查、用地保障、金融支持、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矛盾纠纷调解和打造智慧旅游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明确加大政策扶持,推动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和旅行社等核心旅游要素高质量发展。
(五)营造规范有序旅游环境。明确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协调、投诉快速反应等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统筹做好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明确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联动机制,及时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做好旅游投诉受理和处理反馈,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
四、主要特色
较此前出台的《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条例(草案)》立法理念实现由“管理约束型”向“促进服务型”转变,同时进一步突出济南市的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有机整合吃、住、行、游、购、娱旅游业六大要素,持续培育“文旅+百业”“百业+文旅”融合发展业态,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致力于打造文化旅游名城。有如下几个特色。
(一)立足立法观念更新,突出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当前,我国旅游发展已步入快车道,日益成为满足群众多样需求、丰富人民精神生活的重要载体和提振文旅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统筹政府与市场、供给与需求、保护与开发,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发挥旅游市场主体作用,激发旅游创造创新活力,实现政府由抓旅游市场秩序为主向抓旅游品质提升为主的转变,符合当前旅游业态和发展形势。
(二)立足济南实际,突出泉城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济南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亚文化之都,拥有“山、泉、湖、河、城”独特风貌,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相得益彰。《条例(草案)》中突出发展历史文化旅游产品,培育泉水文化特色品牌,打造黄河文化旅游品牌,加强红色文化保护与弘扬,鼓励打造特色型文化旅游演艺产品,努力提升济南旅游文化内涵和品牌影响力,形成独具特色的旅游品牌形象和城市文化形象。
(三)立足“旅游+百业”,突出文旅产业融合发展。《条例(草案)》突出旅游在扩大内需、提振消费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综合带动作用,立足“旅游+百业”“百业+旅游”,促进产业融合发展,不断培育旅游新业态,持续发展旅游新质生产力,更好满足市民游客文旅需求,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立足全域旅游,突出旅游全产业链协调发展。以打造民生产业、幸福产业,建设宜居、宜游城市为目标,《条例(草案)》立足全域旅游发展模式,从旅游全产业链综合考虑解决统筹发展问题,既涵盖宏观层面的旅游业综合协调发展机制、旅游产品培育机制、旅游公共设施保障机制、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问题,也涉及微观层面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发展促进;既充分发挥政府层面在智慧旅游、人才培养、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引导促进作用,也着力解决市场层面的旅游业行业组织、导游服务质量、旅游志愿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问题。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